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,中華民族不僅創造了獨樹一幟的燦爛文化,更是積累了豐富的治國理政經驗。我國歷史上的歷次變法,都是改革和法治緊密結合,從戰國時期商鞅變法、宋代王安石變法到明代張居正變法,莫不如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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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,改革和法治究竟是什么關系呢?
我們先從中國歷史上那三次最有名的變法說起。
第一次是商鞅變法,起于戰國初期分封制崩潰,新興地主階級要求政治改革,大力發展封建經濟,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,秦孝公采納商鞅“要國家強盛,只有徹底地改革”的建議,實行以“廢井田、開阡陌,獎勵耕織和軍功”為主要內容的變法,秦國逐漸成為戰國七雄中實力最強的國家。
第二次是王安石變法,旨在改變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,變法以“理財”“整軍”為中心,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后又一次規模巨大的政治變革運動。
第三次是張居正變法,改革從軍事、政治、經濟等方面進行整頓,強化了中央集權,充實了政府財政,提高了國防力量,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,但觸動了大地主階級和士大夫貴族的根本利益,以失敗告終。
作家柏楊在《中國人史綱》中這樣評價變法:“歷史已顯示一個定律,處在巨變的時代,有能力徹底改變的國家強,改變而不徹底的國家亂,拒絕改變的國家則繼續沒落,直到滅亡。”
什么是“有能力”?就是要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。
三次變法無論是成功還是失敗,改革總是一馬當先,沖破束縛生產力發展的舊體制;法治則緊隨其后,建立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新體制。改革與法治并行對社會發展的推動,在漢代文景之治、唐代貞觀之治和清代康乾盛世中體現得尤為突出。
改革的特點是“破”“變”“動”,法治的特點是“立”“定”“靜”。
由于兩者之間存在差異,很多人在關于改革和法治關系的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,實踐中也引發了一些難題。有的觀點認為,改革就是要沖破法律的禁區,現行法律的條條框框妨礙和遲滯了改革。這種觀點容易導致在實踐當中違法改革,甚至以改革的名義行違法亂紀之實。還有的認為,法律就是要保持穩定性、權威性、適當的滯后性。這種觀點容易導致實踐當中以法治的名義延誤改革的進程。
沒有健全的法治,改革就會缺乏制度保障和良好環境,經驗和成果也難以得到鞏固和確認。反之,如果沒有改革,法治的發展也會缺乏基礎和方向,就會失去進步的必要性和動力。
因此,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,就要準確把握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改革和法治相統一、相促進的辯證關系,在法治下推進改革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。既發揮法治規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,在法治下推進改革,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,又通過改革加強法治工作,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強化法治。(寧夏新聞網特約網評員 金美)